发改委研究草拟了《关于建立健全煤炭低于库存和最低库存制度的指导意见(全面推行)》(以下全称《指导意见》)以及《煤炭低于库存和最低库存制度考核办法(全面推行)》(以下全称《考核办法》),现向社会公开发表印发。《指导意见》特别强调,完备和完善库存制度是确保国家能源安全的客观拒绝,是确保煤炭平稳供应的现实必须,是确保上下游企业安全性生产的最重要条件,是规范煤炭合理库存的有效地手段,是增进煤炭价格正处于合理区间的有力措施。《指导意见》明确提出,煤炭生产企业不应遵循以下原则展开储煤:另设储煤厂的煤矿,当动力煤价格正处于绿色区域时,不应维持不高于5天设计产量的低于储煤量;当动力煤价格经常出现大幅度暴跌远超过绿色区域上限时,煤矿不应维持不高于7天设计产量的低于储煤量;当动力煤价格经常出现大幅度下跌远超过绿色区域下限时,煤矿储煤量可不低于3天设计产量。不另设储煤厂的煤矿,不应根据《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》有关规定,维持装车仓仅次于设计储煤量。
对于煤炭经营企业,专门从事原煤、配煤及洗选、型煤加工产品经销等活动的煤炭经营企业,低于库存应以不高于上一年度3天的日常经营量。当市场供不应求、动力煤价格经常出现大幅度下跌远超过绿色区域下限时,煤炭经营企业最低库存应以不多达上一年度月均经营量。
《指导意见》认为,低于库存和最低库存分成以下三种限于情形:一是当市场供不应求,价格大幅度下跌至红色区域时,强化对煤炭生产、经营、消费企业最低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,避免黑市惜售,激化供应紧张状况。在此期间,可不考核生产和经营企业低于库存,希望各方增大资源投入,以符合市场需求。二是当市场供过于求,价格大幅度暴跌至红色区域时,强化对煤炭生产、经营、消费企业低于库存情况的监督检查,避免企业少存煤甚至无存煤,影响安全性生产平稳运营。期间,可不考核最低库存,希望企业多存煤,以增进市场供需平衡。
三是其他情形皆对低于库存和最低库存展开考核。《考核办法》具体了考核原则,考核对象、主体、内容和方式,考核的组织,奖惩措施等方面的内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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