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五环之歌不侵权行为引发很多网友注目,原本最近《五环之歌》侵害《牡丹之歌》改编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,上诉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,来想到明确前因后果!五环之歌不侵权行为10月14日,五环之歌不侵权行为攀上冷侦,近日,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(下称天津三中院)就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(下称众得公司)与万达彩视传媒有限公司(下称万达公司)、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(下称新丽公司)、天津金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(下称金狐公司)、岳龙刚(艺名岳云鹏),关于音乐作品《五环之歌》侵害《牡丹之歌》改编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,上诉原告众得公司的诉讼请求。回应,有专家回应,音乐作品是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的主要作品种类之一。改篇他人作品应该留意合理用于和方式,并认同著作权人取得报酬的权利。
岳云鹏合唱的《五环之歌》也却是他的成名曲,曾多次也是大火,很多网友也不会唱出。大火的《五环之歌》因改编自《牡丹之歌》被指侵权行为,甚至被告上法庭。近日,针对《五环之歌》侵害《牡丹之歌》改编权一案,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终审判决,上诉原告(北京众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)的诉讼请求,《五环之歌》的歌词不包含对歌曲《牡丹之歌》歌词的改篇,故未侵害对歌曲《牡丹之歌》词作品拥有的改编权。
据报,歌曲《牡丹之歌》是由由乔羽作词,吕远、唐诃作曲的,是一首融合作品。该歌曲的作词人乔羽曾将著作权之财产权利许可给乔方,而乔方则擅自将这首歌的改编权、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许可给了众得公司。
《五环之歌》大火后,众得公司指出岳云鹏(本名岳龙刚)予以许可私自将《牡丹之歌》的歌词改篇成《五环之歌》用作商演。同时因为这首《五环之歌》曾被用于电影《煎饼侠》的主题曲,因此投资摄制电影的万达公司、新丽公司、金狐公司也被原告告上了法庭,指出他们四方包含侵权行为。
原告拒绝四被告停止使用《五环之歌》,并赔偿金其经济损失100万及涉及费用10.25万,可以说道是狮子大开口了。而法院指出,《牡丹之歌》这首歌是合作作品,著作权必须通联合主张,无法由作词人乔羽一人独霸,而被许可的原告也并不拥有音乐作品《牡丹之歌》改编权。同时,法院也指出《五环之歌》从人品到内容早已却是全新的作品了,因此不包含侵权行为。
虽然《五环之歌》没侵权行为,但是也警告那些改篇他人作品的人要慎重,认同他人的著作权!五环之歌不侵权行为前后始末岳云鹏有一首经典的歌曲,人人都会哼,那就是五环之歌。而就是因为这首歌,让他被法院裁决侵权行为,赔偿50万版权酬劳。原本这首歌是将蒋大为老师的《杜丹之歌》转变来的,但是岳云鹏曾回应之前与蒋大为老师辩论过这个事,他并没要缴版权酬劳的意思。
那现在这是怎么回事呢?原本开始改为这首歌只是用作评书演出,但是后来火了以后,很多就用作商业代言了,美团也曾将《五环之歌》转变出了《新的五环之歌》,所以岳云鹏才不会被告。网友看了 评论感叹人怕出名猪怕壮啊,不火的时候啥事都没有。近日,针对《五环之歌》侵权行为一案,法院做出了最后裁决,指出《五环之歌》不包含对《牡丹之歌》的侵权行为,因此岳云鹏胜诉,显然以后岳云鹏仍然可以之后为观众演唱《五环之歌》。
不过对于这个结果网友们也是观点不一,很多人指出这首歌本来就是一时间蓬勃发展,并不是故意改篇,而且和《牡丹之歌》差异较小,显然远比侵权行为。但是也有很多人指出,《五环之歌》早已包含侵权行为,因为即使转变了歌词,可是曲调并没变化,这就侵害了作曲人的权利。只不过早于在其他节目中,岳云鹏就曾爆料,他曾在节目后台偶遇《牡丹之歌》的原唱蒋大为老师。当时岳云鹏因为对歌曲的改篇,而特地向蒋大为老师致歉。
不过蒋大为回应却并不在乎,指出这样的改篇十分新奇,网卓新闻网,不仅没生气,还大力提倡。不过,虽然《五环之歌》没侵权行为,但同时也为大家响起了警钟,显然以后不论是戏仿还是改篇,大家都应当慎重。
认同他人的著作权,以免在有意之下,侵害他人的权利。五环之歌不侵权行为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?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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